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
金融自助设备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
招标编号:0701-154050180229
澄清修改函
关于标题项目,现做如下修改:
原招标文件中:
投标人资格要求,不符合的投标将被拒绝:
(5)所代理主要设备:②UPS主机应具备CQC国家产品认证证书、《泰尔认证》证书或信息产业部门的检测报告;③UPS电池应具备《泰尔认证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》,《排污许可证》,主机和电池生产厂家通过ISO9001、ISO14001、OHSAS1800认证。
修改为
(5)所代理主要设备:②UPS主机应具备《泰尔认证》证书或信息产业部门的检测报告;③UPS电池应具备《泰尔认证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》。
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。该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。